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,就算化妝品有含藥成分,例如防曬、美白等產品的廣告,一樣不能事前審查。大法官認為,含藥化妝品對民眾健康的影響雖較一般化妝品為高,但相關廣告對民眾的健康不會造成直接威脅,如果產品違法,只要透過事後懲罰和禁止輸入、製造和抽驗等取締措施,就能達到保護人民健康目的。
DHC在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於奇摩購物中心網站刊登防曬乳廣告,廣告載有:「能在肌膚表面形成保護膜,預防陽光傷害肌膚」等字眼,因未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,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裁處罰鍰三萬元,DHC不服,提起訴願、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,轉而聲請釋憲。